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 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三条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业务网点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提取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授权或委托,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诚信申请、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支付的办事流程。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购买或自建农房的。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仅指职工父母、子女。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 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指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 审批发放的贷款。本办法所称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各家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经其他管理中心( 分中心) 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办法简称贷款泛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办法所称同时申请是指对同一项目用途(如购买同一套住房、偿还同一套住房贷款等)所涉及的相关提取申请人不可分开申请。第七条职工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外地贷款,符合两地原则, 即购房所在地为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 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退休的; (二)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五)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第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职工与配偶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 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 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有逾期的, 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三章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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