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的管理和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评估中心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公益性法定机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部门)具体承担评估中心政府举办单位的职责(以下简称举办单位)。
〔登记〕评估中心按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独立运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原则〕评估中心应秉承科学、开放、公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管理体制〕评估中心实行理事会决策、中心主任组织执行的内部管理体制。
职责
〔职责〕评估中心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直接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房地产、住房与住房保障的调查、评价、政策评估、预警预报、市场监测、统计跟踪、政策引导、业务培训,为制定房地产、住房与住房保障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等工作提供研究与技术支持。
(二)各类住房与房地产等相关资产价格的评估及规范标准的制订等相关工作。
(三)为房地产计税价格提供评估和咨询服务。
(四)政府投资的征收项目和整备项目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的测算、补偿安置费用的评估,为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价格的核定、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标准的制订与更新提供咨询和测算服务。
(五)市国土基金、住房基金、住房专项资金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含决算编制)等相关技术工作。
(六)公益性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危险性评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及其数据库建设、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相关专项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
(七)其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住房与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
〔科研项目〕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评估中心年度承担的具体项目及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评估中心可接受国家、省和本市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直接委托,承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研究及技术工作。
〔合同〕评估中心承担的各类研究项目及技术管理服务工作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服务〕评估中心提供服务可通过多种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共同提供高水准的技术服务产品。
〔信息收集〕评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机构收集、查询与本办法第六条相关的地形、地籍、规划、交通、环境保护、房屋租赁、税务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属政府资助的调查研究成果。
理事会
〔理事会定位〕评估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评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及收支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审议评估中心主任、副主任和总估价师的聘任或和解聘;
(三)审定中心内设部门设置、撤销及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方案;
(四)审定评估中心的人员招聘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岗位竞聘(聘任)及岗位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重要人事规章制度;
(五)审定评估中心的薪酬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以及、管理层人员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
(六)审定评估中心理事会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七)对评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八)理事会认为需由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中的第(二)项应报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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