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制度目录
3。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4.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ﻫ5。 产科三级查房制度 6。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ﻫ7. 差错防范制度 8.交接班制度
9. 登记统计制度 10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11.病案管理制度 12.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14。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士)职责 16.助产士职责
22。业务培训制度
23.产前检查常规 24。产后访视常规
25。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26。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28.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30。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32待产室工作制度
33.母婴同室管理制度 34. 分娩区工作制度
35。助产人员考试制度
37。危重患者转诊制度 38。软产道损伤处理常规
39.产后出血处理常规 40.助产技术常规
42新生儿窒息抢救流程图
44。产科出血处理流程图
45.妊娠高血压处理流程图 46.羊水栓塞抢救流程图
4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49.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50。 高危孕妇转诊常规
51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使用准确的中文和医学术语。
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客观,,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
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五、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
病历书写质量检查制度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现制定我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和监督检查规定,目的是规范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工作,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终保障医疗安全,具体规定如下:
一、 坚持医务科督查与科室自检相结合的办法考评。要求医生、护士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写,及时完成各项记录。书写病历的医生及护士应经常对照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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