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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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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电人资 [2000]489 号
2000 年 8 月 25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建设适应国家
电力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根据《劳动法》 、 《公司法》 、
《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 也是提高职工队伍
整体素质的主要途径。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将职工教育培训作为与生
产经营同等重要的任务来落实。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对职
工进行教育培训的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及其职工。
第二章分类及要求
第五条岗位资格培训。国家电力公司实行“特证上岗”制度。对
将要上岗、转岗或晋升的职工,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上前
的资格培训, 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已经在岗的职工
也要限期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参加工商管理培训和职
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在国家规定实行 “资格准入”的专业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
第六条岗位适应性培训。 职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上岗后, 还应定
期参加岗位所需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培训,以及岗位资格认定的培训。
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岗位适应性脱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 7
天;技能人员每年参加岗位适应性脱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 3 天。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 从事技术工作的职工, 必须按照岗位规范
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的要求, 经过相关培训。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要坚持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
分离的原则,以保证鉴定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 并取得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八条继续教育。 对专业技术人员, 应定期组织参加以知识和技
能的更新、补充、拓展为重点内容的教育培训,以完善知识结构,提
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 40 学
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2 学时。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可集中
或分散使用
第九条在职学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教育水 平,不断改善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 技能人员一般应达到技校及 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应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其
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 历。
要根据人才培养规划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派有培养 前途的人员接受专升本、双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在职学 历或学位教育,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对于学历层次较低、尚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人员,应按照其年 龄、从事岗位的特点,鼓励其参加函授、夜大、自学考试或企业组织 的文化知识培训,达到岗位规范的文化素质要求。
第十条国际合作培训。为发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际竞争 需要的高级人才,应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高级有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技 术专家接受国际合作培训,学习和掌握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科 学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培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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