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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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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姓名谢彩霞班级法硕(非法学)六班学号 20120351011223 电话 **********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当行为人主观认识发生错误时必然会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作者试图从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应负故意罪责的、应负过失罪责的与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两个角度分析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体现刑事立法的公正、谦抑的价值理念。关键词: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现代刑法是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而认识错误恰恰是影响行为人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当肯定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责任的追究理应有所不同。这也是刑法公正性、谦抑性的价值体现。也是“片段性原则”[1]思想的合乎逻辑的再现。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一) 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理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认识错误。 ,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误解法律造成的。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误解。法律认识错误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就其行为而言, 包括诸如通奸、小偷小摸之类的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与诸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适法行为,但行为人均误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甚至向公安司法机关自首。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本来的非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假想的非罪即行为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甲诱惑他人吸毒,误认为只要不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也不提供毒品, 就不构成犯罪,却不知道刑法规定凡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 无论手段如何,均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因为故意的认识因素一般不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法这一内容。(3)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例如,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乙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行为人却误以为只构成刑讯逼供罪。对此, 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司法机关只能根据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对其定罪量刑。行为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除特殊情况外都不影响定罪,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研究事实的错误意义在于解决其对刑事责任的阻却,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减刑与否的问题。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客体认识的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害的客体发生了错误认识。包括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害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害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的,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某甲在公共场所侮辱妇女,被外出执行任务路过的两个身着便服的公安干警扭获,此时甲的三个朋友乙、丙、丁误认为甲与人打架,就上前用拳头、酒瓶猛击两个公安干警,将他们打倒在地,造成轻伤, 甲、乙、丙、丁四人一齐逃走。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乙、丙、丁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干警,就构成刑法第 277 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但具体情况是他们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以为对方是与甲打架的公民,因而应认定构成刑法第 234 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换言之,乙、丙、丁三人意图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却由于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正常公务活动。对这种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2)对象认识的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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