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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家族与乡里制度关系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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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家族与乡里制度关系初探
汉族家族与乡里制度关系初探
摘要: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国家由于其统治能力和地方财力的限制,在基层社会的管理上,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在广大汉族地区,县以下的治理则是建立自治型的乡里制度。乡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以乡绅为骨干的家族治理机制。由于民族地区的政治统治实行土官、土司制度,民族地区的乡村社区治理与汉族的乡里制度各有特色,互相映衬。
关键词:乡里制度;家族势力;家族治理机制;民族地区;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06)03-0079-04
作者简介:陈德顺(1966—),男,云南曲靖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副教授。
王淑琴(1969—),女,山西定襄人,吉林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研究生。
在古代社会,统治者在内地汉族地区的基层治理上,封建政权只设到县一级,县以下广大乡村社会则依靠家族势力进行统治,实行乡里制度。这种乡里制度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制度构成了封建国家基层治理的二元格局。
一、乡里制度的起源与嬗变
乡里制度萌生的时间很早,其源头可追溯到中载,西周时有“国”、“野”之别,国是指国都地区;野则是指国都之外的地区。国中设有六乡,野中设六遂,即“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六乡谓之郊,六遂谓之野”。在乡村设置邻长、里宰、鄙师、县正、遂大夫等职。
乡里制度初步定型应在春秋战国时代。应该说,这一时期许多方面沿袭了西周的国、野管理体制,如鲁国实行“三郊三遂制”、齐国实行“国鄙制”。但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又有了新的内容。以往的乡和里是单独出现的,此时的乡和里开始并称;“乡”正式成为乡里基层组织的一级单位;什伍组织的进一步完善;三老作为乡里组织的重要角色已经出现;战国时已出现乡啬之职。此外,还出现了“亭”的设置。宋代叶适说,“县乡亭之制,本于商鞅。”[1]7
秦汉是乡里制度的确立期,也是封建君主专制时期乡官制确立和发展最充分的时期。大概说来,秦汉乡里制度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秦代是乡官制的初步确立期。秦朝地方制度除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外,对县以下乡里制度也进行了调整。此时乡里制度的特点是,在乡里组织中增加了“亭”,使秦代乡里制度呈乡、亭、里三级制。许多朝代的乡里制度结构基本采用“三级制”。
乡里制度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完善。(1)乡里组织体系进一步细致和严密化。此时的乡里组织最基层是什伍组织,什主十家,伍主五家,分别设什长、伍长各负其责。百家为一里,设里魁。十里为一亭,设亭长、主求。十亭为一乡,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另外,乡又设乡佐,协助收税。(2)三老位尊权大,从而使这一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为:汉代的三老划分比较细致,除乡三老外,还有县三老、郡三老和国三老;三老深得皇帝的重视。汉代皇帝特别重视和尊敬三老,这在中国乡里制度史上是少见的,这也是乡里制度建设的一个突出的特点。(3)亭在汉代有了较大的发展,这是汉代乡里制度的又一特点。在汉代,“亭”设有亭长、亭佐、亭父、求盗、亭侯、亭卒等,而且他们又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如亭长为亭之主管者。亭佐为佐亭长理事,亭有两卒:其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捉捕盗贼。(4)啬夫在汉代乡里组织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自主权也很大。汉代设有啬夫的乡比较普遍,而且许多小乡因管理户数较少,只设有啬夫一职,三老、游徼也不常设,因此,啬夫成为汉代主要的乡里组织领袖,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在乡里组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定,乡里制度没有太大发展,但有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宗法家族势力对乡里制度的影响很大。隋唐是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隋王朝建立伊始,“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以相检察焉。”[1]22从中可见,隋初的乡里组织为族、闾、保三级制,与魏、晋南北朝有着承继性。不过,此时的乡里组织中新设“保”一级。北齐时京都的“坊”在隋唐朝改为里。隋初乡里一度取消了“乡”级组织。
唐代乡里制度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第一,“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乡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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