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共11项)
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核技术应用,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
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决 定
自受理之日起,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估时间)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 核
省环保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 请
申请人到环境保护厅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意见。
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归 档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同时打印纸质申请文件向环保厅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审 核 决 定
省环保厅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的意见
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归 档
、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
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及电磁辐射污染
防治设施验收审批流程图
决 定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 核
省环保厅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
省环保厅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 请
申请人到环境保护厅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意见。
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归 档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批准流程图
申请企业向政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到政务大厅领取批复文件
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移入地环保厅(局)答复,根据移出地和移入地的情况,作出许可和不许可的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移入地环保厅(局)答复,申请退回
省环保厅向移入地环保厅(局)出具征求意见函。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政务大厅出具受理通知书
资料不全,退回
注:办结时限为45个工作日(原环保总局环函[2007]179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流程图
申请企业向政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政务大厅出具受理通知书
资料不全,退回
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提交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意见,40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整改的,企业进行整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申请资料退回
企业整改到位,根据需要,当地环保局出具整改意见或专家现场核查
制作证书,1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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