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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第二条 各部门(车间)应及时派专人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在仓库外存放。
第三条 危险废物在每次送入危废仓库时要进行登记,运送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要签字确认,
并完整记录台账,当月台账记录保存在仓库内,每月汇总一次。
第四条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
(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
第五条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每个
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第六条 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第七条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中混装。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堆放
一起,混合或合并存放。
第八条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第九条 装在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一毫米以上的空间。
第十条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或包装物盛装危险废物,且粘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签,标签
格式和内容完整, 准确。 不得堆放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
废物。
第十一条 仓 库同时贮存一种以上危险废物对应分区堆放,在醒目位置标明分区危险废物的名
称。
第十二条 装 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包装物必须完好无损, 发现破损, 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第十三条 危 险废物委托处置出库时,应核对拟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代码和数量,仓库
管理人员与接收单位经办人须在记录台账上签字确认。
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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