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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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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府发( 2009 ) 30号)接上(二)
第四章 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 (构)筑物
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实行单一货币化安置 (仅适
用于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人员)、统规统建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三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只能选取其 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实施统规自建。
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详见《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 (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二十一条选择单一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货币化安置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
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安置户签订货币安置合同。选择 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原则上纳入新社区管理。
货币安置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参照全县公布的各镇(街道)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 70%进行货币 化终结补偿。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 35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2)和《被 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 5)的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按安置人口每人 40000元进行奖励。房屋拆除完毕后 30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道)预 付房屋补偿和奖励费用总额的 50% ,余款凭安置农户提供在双流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产权证书 后一次性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依据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以被征地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依据,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 50平方米以内的,以实际面积按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结算住房安置费 用(原拆迁房屋人均不足 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进行补偿);原拆迁房屋人均超出 50平方米的,多余
建筑面积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 (附
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被拆迁安置农户, 必须统一申请安置统规统建住房, 人均安置35平方米建筑面积
以内的,按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单体工程成本价计算; 超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的,按人均不
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结算, 还可以参照当年全县公布的经济
适用房平均价格人均安置不超过 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
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单体工程建筑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 建筑单体工程成本价为依据;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含单体工程成本价以及土地成本、总平和市政配 套等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综合成本价为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 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为依据。
被拆迁安置农户安置方案经公示后报经县委统筹委和县国土部门备案,拆迁安置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费用报县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结算。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县建设部门牵头管理,各镇(街道)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 市、县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制定完善小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机制,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户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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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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