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规〔 2008 〕 1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393 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必须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责任, 落实整改措施,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 以下合称“施工单位”) 等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 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 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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