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生产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
乙方加工生产小磨油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加工产品范畴
1 、产品品名 : 嵩山小磨香油礼品装
2、产品规格为:每箱 220ml X5瓶
3 、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二、委托加工订单
、 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 提前 3 天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
方提供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
接订单后 1 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 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 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 25% ,若超过
25% ,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三、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
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加工产品包装上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
、 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
检测机构鉴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
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
产品总值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
、 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 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
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
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 ) 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 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
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
乙方负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
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2 )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
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 )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4 ) 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 乙
方不予承担责任。
、 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 并
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 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
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单。
四、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 产品的商标图案、 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
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
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 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 并确保所采
购的原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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