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寄售行):双鑫寄售商行
乙方(寄售者): (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
保 证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乙双方为共同顺利完成本次寄售交易工作,经双方及保证人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互利 的原则下,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代表乙方出售乙方的 ,该寄售物的具体
情况:
二、乙方该寄售物最低保值价格为 ,该寄售物售出后甲方按该价格付给乙方货款, 乙方收妥货款后,按照销售价值的%向甲方支付佣金。甲方寄售期间为,即从一年— 月一日起至 年—月—日止,或以实际收到寄售物之日起算。
三、乙方应对寄售物的所有权、抵押情况、质量事宜加以保证,若在寄售期间因上述原因无法 完成现寄售活动,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四、乙方应向甲方出示(或交付)寄售物的所有权证明、出租合同、保险凭证、抵押凭证等有 效证件。
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乙方对寄售物的所有权、质量等问题加以隐瞒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在寄售物销售过程中,故意对寄售物造成损坏的。
3、乙方不得在交易活动期间内,不得随意收取寄售物,只能在活动结束后的时间收取。
六、寄售物在寄售期间未能及时售出的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寄售物在协议期内 末售出,乙方仍要求寄售,甲方可每月按寄手价的 %收取管理费。
七、乙方在寄售物销售过程中,由于急需要现金,提前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等寄售物销售后,甲方扣除乙方向甲方所借的现金后,向 乙方支付寄售物的剩余款项。
八、在上述第七条中,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用途 ,借
款期PM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期与上述约
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如此期间后乙方的寄售物没有卖出,也未还清甲方借款,甲方有权 依法对乙方寄售物进行处理,或可以直接抵于甲方债务来清偿全部金额。
九、乙方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愿作为乙方对向甲方按此合同载明的全部借款正当使用 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
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1、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
甲方因追索此债务所产生的必然的、合理的费,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 2、保
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要求乙方和保证人共同承 担履行义务。3、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最后还款期限后的一年内。 在有效的保证期限内,
保证人在接到甲方书面、电话、短信任一形事追款通知后十日内清偿上述债务。
十一、合同解除、变更和中止: 1、乙方、保证人提供的资产权属关系是虚假的,属于诈骗借款
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关系,要求乙方、保证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 2、乙方、保证人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或隐匿、转移或非法处分资产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出现其它丧失还款能力或保证能力的 情形时,甲方有权中止提供借款,或要求提供新的保证或抵押;也有权解除借款关系,或要求乙方、 保证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3、乙方、保证人擅自全部或部份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关 系,提前收回借款。 4、乙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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