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第三稿)
《矿业权评估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4 年
第 14 号)发布以来,规范了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
建设, 取得了成效。 但在评估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
善的地方。现就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意见:
一、明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及其平均收
益,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
适当调整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对具备 DCF 法、收益法等条件
的 (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 ),限制使用收益权益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 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 改变其
适用范围, 由原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
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简称为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 其
适用范围修改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 (详查及其以上阶
段探矿权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法) ,取消编制基础资料时对地质报告资
质和评审备案的条件要求, 其他仍按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统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
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 金流量法 (DCF 法); 采用探矿权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进行
评估 (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 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
开发投资收益) 。
四、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处理
1 、评估计算中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的处理
对资源储量应结合开发利用方案或 (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进行经
济分析后分类处理:
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
但属经济的 (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 )应全部参与计算。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331 、 332) 应在经济分析的基
础上, 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
与评估计算。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333) 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边际经
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属经济的可参按开发利用方案或
(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取值,开发利用方案或 (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
未参与设计的可按可信度系数 ~ 取值, 可信度系数具体取值应
按矿床 (总体 ) 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与其周边探明的
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 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 矿床地质工作
程度高的或 (333) 资源量的周边高级资源储量比例高的或矿床勘探类
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亦然。
预测的资源量 (334?) 不参加计算。
2、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问题的处理
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统一规定为:矿山服务年限短于 30 年的,
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长于 30 年的,按 30 年计算。
3、生产矿山生产能力确定的处理
对生产矿山, 应根据矿山生产能力、 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
匹配原则,对其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及采矿
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以及影响生产能力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合理
确定,原则按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确定生产能力。
4、评估计算中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处理
在矿业权评估中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统
一按自有资金处理。
5 、 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 维简费 (含井巷工程基金 ) 、 煤炭生产安
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按探矿权评估处理方式, 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
其更新改造资金投入;
采矿系统 (井巷工程 )不考虑更新资金,其更新资金以更新性质的
维简费 (含全部安全费用、 不含井巷工程费用 ) 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
采矿系统 (井巷工程 ) 固定资产不再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而是按财务
制度按原矿产量计提维简费 (含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费用 )直接列入总
成本费用 (相应地折旧只反映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 ) 。对煤矿,按
规定标准 50% 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 (不含井巷工程费用 )作为更
新费用列入经营成本; 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 按评估计算的服务
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 (井巷工程 )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
折旧性质的维简费, 以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
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费用 (余额为负数时不列更新费用 )。
对于计提折旧、 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小型矿山基
建时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 不考虑其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即
不计算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其评判原则就是看矿山基建采掘工程结
束后进行采矿是否还需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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