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和规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以下简称中电联) 的法律地位和行为
准则,保障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CHINAELECTRICITYCOUNCIL ,英文缩写为 CEC。
第三条中电联是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自愿参加的、 自律性的全
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
第四条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 即接受政府委托, 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根据行业约
规,实行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
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中电联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五条中电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
第六条中电联的住所为: 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 2 条 1 号, 邮政编码: 100761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电联业务范围: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
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
管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三)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培训;管理中华电力教
育基金会;
(四 )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企业划型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 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六)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企业 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行业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
(二)拥护中电联的章程;
(三)有加入中电联的意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电联的活动;
(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电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电联的决议和电力行业约规;
(二)维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联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 调研成果、 重要建议和有关
资料等。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由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
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如果拒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