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中心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进一步规范学校
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营造活泼、
健康、向上、和谐的学习氛围,使适龄儿童的综合素质得到培养,
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
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
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 学
第三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
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
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条 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
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
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
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
使用原编学号。
第五条 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
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
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七条 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
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
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
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 学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
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
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
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
起转出。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九条 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
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四、休 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镇级或镇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
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
报中心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
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 期满不能复学的,
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
其他学校就读。
五、复 学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
学时的年级学卡和学籍卡中注明
复学时间。
第十三条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
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
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留 级
第十四条 中心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或留级比例控
制在 1% 以内,其他小学留级比例控制在 3% 以内。
第十五条 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小学毕业年级一般不
留级。不得利用转学和借读机会,随意将学生留级。
七、毕 业
第十六条 对修完规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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