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产假国家规定2017.doc四川产假国家规定2017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生育假延长至158天。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日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经四川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草案》对四川的再生育政策、生育假奖励、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等4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删除了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不分一孩二孩,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则有可能延长。《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
自我国2016年修改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实施二孩以来,各地陆续修改相关条例。四川省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生育假延长至158天。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22日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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