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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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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 2010 〕 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 2009 〕3 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 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三)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五) 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六) 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七) 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八) 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九) 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十) 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 3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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