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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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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 易和监管,实行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根据《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文昌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文昌市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
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 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 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以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交易的,交易行为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 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第三 条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 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 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 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 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 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 过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出租合同的方式,擅自出让、出租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形下,经文昌市政府批准 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以单一 用途的宗地为单位,不得将两宗及以上的宗地进行捆绑出让。 对单宗用地包含多种用途又无法分割,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 规划条件可以确定不同用途的用地面积比例的,在报经文昌 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混合用地宗地出让。法律法规和上 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委托有
资质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土地出让底价或者标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入市主 体综合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 因素,进行集体决策确定,并予以保密。底价不得低于入市 成本,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70%,也不得 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最终报 价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
第十条 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中介机构应当根
据批准的入市方案和入市地块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文件。土地出让时,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 争原则的限制条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含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 知、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
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相关证明材料、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至 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 0,在土地市场动态监 测和监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本省主要媒体发布招 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挂牌出让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 0,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 日前2天,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公共信息应当包括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年限、用途、 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投标(竞买)保证金、报名条件、 供应时间、供应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采取网上交易 方式。
第十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依 法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以及查阅 与竞投有关的协议及法律文书和竞投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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