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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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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问新华网 2013-05-04 09:50:14 必须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高有关负责人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 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副庭长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 就两高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案件大幅攀升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问:两高在司法解释中为何要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如此严厉的惩治规定? 答: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我们重点在“从严”上下足了功夫。所以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的态度。必须看到,也必须承认,食品安全形势确实非常严峻,不可等闲视之。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 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1 年、 2012 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卫生) 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 % 、 % ; 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 % 、 % 。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也可定罪问: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危害极其严重,司法解释对打击此类犯罪有哪些突破? 答: 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 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 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 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 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惩治生猪屠宰“黑窝点”严防“病死猪”问:生猪屠宰黑窝点与病死猪生产加工关系密切,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如何惩处? 答: 司法解释用了专门的条款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窝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因此,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 私设生猪屠宰厂(场), 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问:食品滥用添加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此如何规定? 答: 为依法惩治食品滥用添加的犯罪行为,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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