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甬政发(2008)94 号)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一)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 可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 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场价评估金额= 〔评估比准价格×(1± 层次差价率) ×(1± 朝向差价率)- 钢混二等住房重置价格+ 被拆迁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面积+ 附属物评估金额+ 装修评估金额, 其中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重置价格、成新率、附属物的评估仍按现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述二个价格从高确定:(1) 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月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2) 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 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 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的价格。海曙、江东、江北区( 慈城镇、洪塘和庄桥街道除外, 下同) 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市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 其他各区( 包括慈城镇、洪塘和庄桥街道, 下同) 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 其他各区因市场等原因无法测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3 .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自行解决所需用房的, 可以按照本意见有关评估规定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 10% 的拆迁补偿资金。其他各区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规定。(三)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直接安置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直接安置) ,按如下规定办理: 1. 拆迁人应提供同区不超过两个地段等级的就近安置用房, 供被拆迁人调产。经被拆迁人同意或因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确实难以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 拆迁人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2 .被拆迁住宅用房和直接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按照本规定第(二) 条规定的相同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3 .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直接安置的可安置面积及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被拆迁当事人的可安置面积,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为基数, 或按被拆迁住房补偿金额( 包括市场价格评估金额、低限标准增加的补偿金额和成套住房补贴费) 除以安置地段市场价格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以下简称安置面积基数) ,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后予以安置。安置房地段低于被拆迁房屋地段的, 可在上靠前再按每差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 5 平方米的标准扩大安置面积。(2 )被拆迁当事人应当与拆迁人结

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06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