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透围墙和道路隔离带;
(四)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占用公共空间资源,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设门头牌匾外,均应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制度。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受理。
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控制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于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批准后,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四)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许可期满后,需要
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可享有优先获得权;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工商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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