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新野县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开放、透明、统一、高效的交易市场,优化政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新野县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管办统一、集中交易、透明高效”的要求,建立公正有序、开放竞争、优质服务的公共资源管理服务新体系。
第二章 职能划分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管委”)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机构,负责县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全供事业单位,是我县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指定场所和管理、服务平台,受县交管委的委托,履行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管理职能,统一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等各种公共资源交
易申请或委托,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实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有特殊保密要求、抢险救灾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必须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交易方式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集中采购的,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达到规定限额标
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方案批复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技术参数、图表等相关材料,并明确项目联系人,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标公告、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并实施受理申请、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和价款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部门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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