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承包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 XX省 XXXXX 养猪合作社发展养殖业,壮大合作社经济,增加合作社收入,经双方商议决定,将 XX省 XX市 XX 区养猪合作社承包给乙方使用, 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内容(1 )甲方将 XXXXXXXX 养猪合作社(地址:XXXXXXXXXXX ,猪舍 290 0 平方米,鱼塘 3 亩,空地 2 亩,民房二栋共建筑面积 250 平方米,承包给乙方使用。(2 )乙方承包后应向甲方交保证金 1 万元(大写壹万元整),合同期限满后如甲方的财产无损坏,将保证金退回乙方, 如甲方的财产有损坏按市场价给予赔偿。每年的承包费用为 6 万元人民币( 陆万元整)。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 2009 年 10月1日至 201 9年 10月 31日。三、甲方的义务(1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任何项目的经济生产活动。(2 )甲方应尽可能协助乙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所得政府优惠政策(含补贴)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参与。 2009 年至 201 9年,既从 20 09 年至 201 9 年止。(3 )承包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4 )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在承包期间养殖场中可能出现的治安、环保等问题。四、乙方的义务(1) 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 一次性付清所有承包费用。(2 )承包期间的水电费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缴纳给电业局(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3 )承包期间, 所有财产的维修与保养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4 )乙方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养猪场周围的环境卫生。(5 )乙方向甲方承包猪场必须作为乙方养猪使用, 在承包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用途。五、违约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 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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