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六年五月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致: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以下简称“本期票据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获得授权为本期票据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导读与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要求,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且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 ( 1)保证如实提供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 3)保证所提供相关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法律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签署该文件的正当授权; 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4)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部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留存一份,提交发行人十一份。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目录一、本期票据发行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期票据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三、发行本期票据的发行文件..............................7 四、本期票据的发行文件及相关机构.........................7 (二)本期票据发行的《募集说明书》.......................7 (三)本次发行票据的信用评级............................8 (六)本次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9 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9 六、结论意见...........................................24 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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