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
借 款 人:
抵 押 人:
担 保 人:
年 月日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证合同项下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下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百分之即%,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具体付息时间:第一期于年月日前付清;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出借款人;提前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
三十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如逾期付息、还本,每日按借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在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还款期限后,逾期利息和借款违约滞纳金按双倍计付,即每天按千分之六支付。
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情况时应积极配合。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如因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等无法办理抵押,自愿向出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款人,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4、变更住所、联系方法等情况时,应及时在三日内通知出借款人,保守出借款人的一切资料,未经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5、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正、评估、服务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出借款人承诺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保守借款人的一切资料。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出房屋他项权证)后,当日发放约定的借款,如不能如期发放借款,出借款人应当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 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因生存和经营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双方协商解决。如因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出借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滞纳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本合同借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抵押人或担保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不能承担本合同债务的。
3、借款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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