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供货协议1
合同编号:
独 家 供 货 协 议
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独 家 供 货 协 议
协议双方:
Ä供方: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供方”)
Ä买方: (以下简称“买方”)
鉴于:
供方作为 公司的 产品供货商开展生产业务;
买方作为 的产品开展其自身业务;
供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向买方出售上述产品;
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此立约如下:
定义
“联属公司”指 (i) 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活动的公司,其中买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该等活动中已发行之表决权股份的至少百分之五十 (50%);(ii) 接受买方特许或许可的人。
“产品”指供方按照需方要求进行生产的 及其相关附件,在附录 A 中有详细描述。双方同意,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产品清单和附录 A 中的产品描述可随时修订。
“知识产权”指以下事项中所包含、授予或产生的权利:(i) 任何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ii)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iii) 版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及 (iv) 任何其它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规范”指附录 A 中载明的适用于产品的规范。
“订单”指买方(或其联属公司)向供方发出的、要求供方制造和出售产品的书面指示,其中指明买方建议的产品单位数量和规格、产品安装地点(如需安装)、可能影响产品的制造、安装或测试的特别情况、装运说明、要求供方提供安装劳动力的任何请求、测试计划和规程,以及交付日期。订单还可包含对供方发给买方的《技术建议书》的参考,包括工作范围、系统功能和交付日期表。
供货与采购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供方同意为买方制造本合同约定产品并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从供方采购其对本协议附录 A 所描述或列出的产品。
供方的专有性。只要买方及其委托公司购买供方的产品,供方在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买方之外的第三方出售或提供(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向其出售或提供)该等产品。
供方向买方保证,只要买方表明其在每 年内欲从供方采购全部所需产品的意向,并在该期间开始之前至少50天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则供方将提供足够的生产能力确保产品的充足供货以满足买方的产品需求。
订单
本协议下的产品提供与采购须以买方向供方发出的各订单为依据。供方收到订单后,须书面 确认。若订单与本协议的条款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除非双方另行明确同意以订单为准。
订单取消 买方有权在订单发出后最多三十 (30) 天内,通过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取消任何订单或其中的一部分。此时,供方须停止与被取消订单相关的所有工作,但有权向买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文件证明而要求买方对发出订单取消通知之前的准备工作涉及的费用做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人力成本。
安装或其它人力支援 任何对于供方在产品交付地点提供安装或其它人力支援的要求须在订单中写明,该等人力成本,包括加班补贴,须经双方协商。
规范
产品须符合本协议附录A中载明的规范或双方随时书面同意的其它规范。Ä供方担保,任何对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制造工艺或原材料的更改都须提前至少3个月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任何可能出现的对产品的副作用与买方商讨,且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执行更改。
不管本协议第 条如何规定,对于为了符合法律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法规的要求而做出的调整,供方有权不经事先书面通知而随时对产品规范进行调整。
产品更改,延误 买方可在产品交付之前2个月书面要求对产品或对本协议或订单中包含的规范或图纸进行替换、修改或增删(简称“更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将适用于该等更改。若该等更改或其它在买方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导致供方的延误,买方同意向供方赔偿该等延误所造成的有文件支持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储存、维护、修理、翻新、愈期、人力和材料投入的增加所造成的费用以及附加费用。一经买方要求,供方须向买方提供具有文件支持的该等费用的明细表。此时,买方同意宽恕供方的延误,且接受供方适当推迟的工作完成日期。
检验和试验
所有产品在交付后20天内须经买方检验。 买方保留在产品交付后最多20天内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而拒收下列产品的权利:无商业价值、与期望用途不符、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遭受损害以及不符合本协议第 4 条指出的规范的产品。倘无上述通知,则视为买方已接受产品。
拒收的产品将在发出拒收通知后立即返还,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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