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立法的国内外比较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 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 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 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 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 法制不健全, 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 我国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 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 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而获取中标资格, 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 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 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 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 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 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 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 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 步入误区, 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 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二· 国外招标投标的现况德国每年的公共采购额高达 4000 亿德国马克,占德国国民生产总值的 7 %。其中,建筑工程、货物和服务在公共采购总额中各占三分之一。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的公共采购总额则达到 7000 亿欧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12 %。由于公共采购很容易成为各国政府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或社会目标的手段, 因此各国政府在进行和安排采购时, 往往很难真正坚持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它们要么避免将公共采购投入直接的市场竞争, 要么在招标投标程序中对本国产品或服务有所偏私。随着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欧洲共同体自 70 年代起颁布了一系列指令, 用于协调和规范各成员国有关公共采购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定, 以消除各成员国之间在公共采购法律领域存在的法律分裂状态,实现欧洲共同体公共采购法的统一。德国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和修订,正是在欧洲共同体协调和统一公共采购法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不过, 对于应通过何种方式将欧洲共同体的诸项指令转换成德国的本国法, 亦即应制定一部什么性质的招标投标法,德国的立法机关和理论界是有不同看法的。一种看法认为, 公共采购的招标投标传统上属于财政预算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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