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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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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 主讲:张倩
(由于时间关系,课堂上只详细介绍美国与法国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目前,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有两种运作模式, 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 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第一部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
英国的陪审团制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历史上, 英国的陪审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制度和小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就是“ 起诉陪审团”, 其主要职责是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进行调查和起诉, 其组成人员较多, 可以是12 人至23 人, 故称“ 大陪审团”; 小陪审团就是“ 审判陪审团”, 其主要职责是在刑事、民事案件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 其组成人数较少, 为12 人, 故称“ 小陪审团”。1948年, 英国颁布《刑事审判法》, 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所以, 英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就仅限于小陪审团制度。
1、适用范围
英国的陪审团审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很小。根据1933 年《审判法》的规定,只有在诽谤、诬告、私禁、诈骗等几类案件中, 当事人提出了陪审申请, 法院才组织陪审团。而且, 根据1981 年《最高法院法》的规定, 即使是在以上几类案件中, 如果法院认为陪审团审判会导致审理期限过长且运作不便, 那么, 法院也有权决定不实际陪审。当然, 在所有民事案件中, 当事人均有申请陪审的权利, 但对于不符合上述适用陪审的法定情形的申请, 法院很少予以许可。据就刑事诉讼而言, 真正适用陪审的案件也是相当有限的。
英国的法院系统按其组织和上诉程序, 大致可以分为三级: 一是基层法院, 即治安法院, 审理轻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陪审。二是高等法院, 包括刑事法院、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刑事法院审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被告人自愿选择在刑事法院审理的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审理前, 如被告人不认罪, 则适用陪审; 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组成部分, 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初审, 只受理对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 均不适用陪审。三是最高法院, 即上议院, 仅受理对于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 不适用陪审。就是说, 只有在刑事法院审理的严重犯罪案件或较严重犯罪案件中, 而且是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才适用陪审。故实际适用陪审的案件更为有限。
2、组成与产生办法
英国的陪审团由12 位公民组成。根据1974 年《陪审法》的规定, 凡是在为选民, 年龄在18 岁至70 岁, 并且自13 岁起在英国居住5 年以上的公民,均具备陪审员资格。但是, 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 如法官、警官、律师、牧师等, 不能担任陪审员。此外, 精神病人、在过去10年中因犯罪而被监禁的人、在过去
5 年中被判缓刑的人, 也不能担任陪审员。
陪审员的产生办法是: 由法院的司法官运用计算机系统,从选民登记簿中进行随机挑选。这种挑选完全是任意性的。
3、审判员的回避
法院挑选出陪审员后, 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依次对候选陪审员进行提问。公诉人如要求某位候选人回避, 必须说明理由, 这种回避叫做“ 有因回避”或“ 有理回避”。被告方同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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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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