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doc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永富力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 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 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 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租赁期限为肆年,即xx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租赁期 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 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 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 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 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 养方)。
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 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 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 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 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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