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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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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30%(含)的 ,应当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同期核定定额的,应当按超过定额的实际经营额补征税款。
第十六条 对销售(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限额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国税机关不得为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对经核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实际销售(营业)额未超过起征点的,其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营业)额不征税。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前要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定期定额户停业时简并征期尚未到期的,应当按照实际经营的纳税期结清税款。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报告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
定期定额户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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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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