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样本.doc合同范本之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篇一:涉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涉外工程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外工程合同发生争议 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如 果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纠纷,则应考虑下列两种情形:
一、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办法或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办 法的协议的:
如果合同中的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那么能够 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律的适用应遵循以“当事人意思自 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即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的法
律,也可适用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做出明 确规定,法律上能够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 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 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 履行地”。由此可见,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则上能够又合同履行 地管辖。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能够协议管辖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三、 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中国国际私法中,明确了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优先,最密切联系的“工程所在地法”为补充原则。
【篇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在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法 院选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在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法院选择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律师/助理陈文璨
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化和普遍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发生也 更为常见,针对此类案件中具体争端的解决,划清法院的管辖范围并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恰当选择管辖法院是顺利解决相关争议的基础。 与此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端中的管辖问题存有一定的特殊性,
特别是在今年年初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 释》后,其涉外编对于相关争端解决程序中管辖法院的规定在国际货 物货物买卖合同争端的解决中更突显了其实践价值,需要参与国际货 物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予以更多的关注。
本文选取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从立法依据和司法实践 的角度对解决此类争议所涉及的管辖问题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出梳 理。
案例:李小英与洪智文、ahmedzakiahmedhamd>新干线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原告李小英就货款支付争 议对被告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位于苏丹共和国,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 原告最终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 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 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设有代表机构,能够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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