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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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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页脚. : xx ,男,十九,住址: xx省 xx县 xxx 屯。委托人: xx ,女, 37 ,职务: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xxx 机械厂,单位性质:私营企业。单位地址: xxx 镇。法定代表人: xxx ,男, 20 岁,职务: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 xx ,男, 35. 岁,职务: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双方因工伤赔偿争议一案, 申请人于 2010 年4月 15 日向本会提出申请。诉称:申请人于 2008 年4 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做电焊工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2009 年5月 14 日晚申请人在修卷板机时, 左手绞伤, 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1 、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101964 元; 2 、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 44450 元( 2008 年5 月至 2010 年5 月) 申请人提供证据: 1 、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3、伤残能力等级鉴定书复印件一份;4、住院结算收据复印件一份; 5 、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辨称:一、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向其送达工伤认定书, 使其无法行使复议权利, 该工伤认定书不能做为定案依据。二、申请人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索要数额明显偏高, 请求贵委驳回其申诉请求。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 xxx 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2、 xx 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3xx 等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经查:申请人 2008 年4 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于 2009 年5月 14 日工作时左手被绞伤,后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2009 年7 月 10 日出院。被申请人为其支付医疗费 元。 2010 年3月 24 日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议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本会认为: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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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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