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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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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2012-06-11 21:43:36 作者:zbgl 来源: 浏览次数:87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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