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陈号,男, 现年 14 岁, 汉族, 家住西城区建设路,是西城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自 2009 年9 月份在西城中学上初中住校后,陈号便无心向学, 由于缺少家长的监管,他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 2009 年 12 月 13 日, 花光了家长给的生活费后, 陈号由于无钱上网,想迅速找钱来花,遂起了歹念,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 10 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 5 元。在抢劫的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了,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所抢人民币均供陈号上网挥霍之用。 2009 年 12 月 14 日, 被告人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 未经允许,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7.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 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 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入席。(待入席后)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待入席后) 审判长:请坐下。书记员: (转过身去)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表人都已经到庭, 被告人陈号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 (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到庭。(被告人陈号到庭) …...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 被告人陈号, 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吗? 陈号: 是我的真实姓名,没有其他名字。审判长: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陈号:我叫陈号,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 225 号,今年 14 岁,是 1995 年 11 月 25 日出生的,汉族人, 被逮捕之前是在西城中学念初中一年级。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陈号:没有。审判长: 这次你是何时因何事被拘留、逮捕的? 陈号: 因为我涉嫌抢劫一案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被刑事拘留,于 2010 年1月3日被逮捕的。审判长: 被告人陈号, 起诉书副本你是否已经收到了?何时收到的? 陈号:于 2010 年4月 12 日收到的。审判长:西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 因此,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平、马海、吴刚三人( 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 组成, 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王华担任本案的法庭记录; 接受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院周文伟出庭支持公诉; 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出庭为被告人陈号辩护。被害人张东作为代表出席法庭。(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 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法定代理人:听清了。被害人: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及法定代理人, 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法定代理人: 不申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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