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抢手机被抓获,律师二审辩护无效果——马X甲抢劫罪案件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 07 年5月 28 日,妥 X (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丈夫马 X 甲抢劫一案进行二审上诉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马锋律师为被告人马 X甲所犯的抢劫罪进行二审上诉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单纯性抢劫手机的抢劫案件,现该案已被被告人马 X 甲上诉至市中院进行二审审理。接下来张长海、马锋律师向二审法院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马 X 甲的一审判决书。该一审判决书对上诉人马 X 甲的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 X 甲于 2006 年 12 月 19 日凌晨零时许,伙同马 X 乙(另一案犯,在逃)窜至本市 XX 路十字, 用铁棍及拳脚殴打路经此地的被害人赵 XX , 抢走该赵的盈科牌 V619 型手机一部( 经估价价值人民币 130 元)。被告人马 X 甲在逃跑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赵 XX 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破案后, 追回被抢手机盈科牌 V619 型手机一部, 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赵 XX 。……。本院认为: 被告人马 X 甲目无国法, 结伙进行抢劫活动,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辩称之理由。经查,被告人马 X 甲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已被本案的被害人的报案、辨认笔录及当庭的陈述,证人孟 XX 、妥 X 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和提取赃物记录等证据所证实,故其当庭辩称之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环境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 X 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5000 元。根据被告人马 X 甲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案卷材料所反映的犯罪事实,决定在具体的二审案件辩护中做该案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辩护, 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马 X 甲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审理时决定不开庭审理,办案律师立即向法庭递交了对该案二审的辩护词。该辩护词的主要观点是: 一、被害人赵 XX 关于本案被告人马 X 甲罪行的陈述不仅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而且属于单证。二、本案其他证据也不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马 X 甲参与了本案主要的抢劫行为。综上所述, 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慎重考察本案证据, 依法对本案做出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确保上诉人马 X 甲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后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合议,并在合议后进行了二审案件的裁定,该裁定书认定本案上诉人马 X 甲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马 X 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一) 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马 X 甲抢劫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马 X 甲抢劫罪一案中诸多证据不足的情节和证据, 论证了该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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