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庆元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12号《庆元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8月3日县政府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施行。
县长:胡雄光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庆元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 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 必须进庆元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标:
(一) 范围: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 规模:
1、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 设、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勘察设计、装饰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3、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工程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二)其他:
房建、市政、园林等工程均按本办法执行。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工程属县级立项批准的项 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属省级、市级立项批准的项目依照原行业法规、规章执行,但招标文件 必须报庆元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初核,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所有 单位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均应在招投标中心统一平台进行招投标(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山业主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组织发包,但标底必须严格审核。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 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缩短公告时间和缩小信息宣传面等不合理方 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 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监督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 起草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 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 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和场(招投标中心)各专业行政 主管部门是实施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 办理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等相关手续;
(二) 负责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审核;
(三) 对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执法管理。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设工程交易项目、发布信息、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直接参与评 标定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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