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排放标准
GWPB 5-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饮食业油排放标准(试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一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l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_ Q前-C后_ Q后)/C前_ Q前 _ 100%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标准限值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x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l。
表l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其准灶头数 ≥l<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33 ≥3.3<6.6 ≥6.6 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 去除效率(%) 60 75 85 5.其它规定 5.1排放油烟的坎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为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 6.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一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
6.4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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