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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出租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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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出租合同纠纷上诉案.doc何晓明、梁安国等48户香港业主等与香港融系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 出租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111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晓明、梁安国等48户香港业主(详情见附表)。
诉讼代表人:何晓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荃湾丽城花园二期 三座41 /FH室。
诉讼代表人:梁安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黄大仙天马苑E 座3314室。
委托代理人:吴三七,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康乐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光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继,黄山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系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屯门建发街建发工 业中心5楼8室。
法定代表人:苏健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春飞,黄山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苏健雄,董事长。
上诉人何晓明、梁安国等48户香港购房业主、上诉人黄山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 上诉人融系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旅行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何晓明、梁安国及委托的代理人吴三七,利达公司委托的代理 人许光明、郑明继,融系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唐春飞到庭参加诉讼,黄山旅行社经合法传唤未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黄山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系黄山花园房地产项目的 开发商,办理了黄山花园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 地批准书》及《境外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等有关法律手续。1994年1月至9月, 利达公司分别与何晓胡、梁安国等48户香港购房业主(以下简称购房业主)签订了《黄山 市黄山花园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利达公司)须于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将验收合格 的房屋交付乙方(购房业主)使用,如不能按期交付,每延期一日以乙方已付楼款为本金, 按月利率3%计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20天,则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将乙 方已付的一切款项及利息在60天内退给乙方,同时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出售的房 产需按照批准的建筑图纸完成全部建筑工程,并经黄山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 格后方可交付乙方使用,如有关部门检验为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要求修补或提出退房; 乙方交清楼价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向黄山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领取房屋产权证,领取房屋产 权证的手续费山乙方负责。1994年1月18 II,利达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黄山旅行社和融 系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健雄负责黄山花园“宾馆出租”计划。 融系公司与黄山旅行社遂于1994年1月至10月分别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黄山花园宾馆出租 合同》,全权处理购房业主所购黄山花园住宅房的出租事宜。该出租合同第三条约定:发展 商(即利达公司)委托融系公司与黄山旅行社(合称宾馆管理公司)管理及经营整个黄山花 园“宾馆出租”计划,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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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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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