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标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docx编号: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
甲方(保理商):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再保理商):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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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商业保理企业, 并已与原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
甲方同意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 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国内再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应收账款 :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的基
础上,原债权人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 享有的向原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 (债
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应收账款转让额度 :指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甲方对原
债务人的、并且乙方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最高限额;
、受核准应收账款 :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转让的,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受
让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 保证与承诺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转让对价 :指乙方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金额等于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 根据上下文,也可以指扣除乙方已支付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譬如:再保理预付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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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日 :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日期;
、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 :原则上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原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第 条给予宽限期的,则顺延至宽限期到期日;
、原债务人 :《基础交易合同》 项下购买原债权人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合
同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原债务人可以指一人,也可以指多人。
、原债权人 :指向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将其享有的对原债务人的应
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础交易合同》:指甲方按本合同第 条向乙方提交的、原债权人与
原债务人签订的、并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单据:指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 ,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 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 、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再保理融资 :指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核并同意后,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提前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 并向甲方收取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行为;
、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 :指甲方将向乙方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事实通知原债务人,若原债务人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不能足额向乙方偿付受核准应收账款时,乙方有权将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并向甲方追偿的再保理融资。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再保理即为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
、再保理预付款 :指乙方经过审核同意甲方的再保理融资申请后, 依本合同
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笔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预先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 本合同中约定的再保理预付款是指未扣除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金额;
、再保理预付款比例 :指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的再保理预付款与应收账款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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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对价之比;
、再保理预付款利息 :指乙方因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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