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社团管理制度汇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团委批准成立的,由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本办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校内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院、系部团总支、学生会和学院社团联合会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罗定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作为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全院各类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未经学院团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校内学生社团不得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紧扣本社团章程宗旨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社团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二)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使其在锻炼中提高综合素质。
(三)加强内部建设,凝聚青年学生,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团委和学院社团联合会是我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和评优,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学生社团落实本条例和校内相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日常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
(一)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
(三)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
(四)存在其他应当进行整改情形的。
(五)不服从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和安排
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学院社团联合会将每两年对学生社团进行整理,整理内容参照《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政治领导和指导,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院有关条例。
(二)在校学生1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学院社团联合会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申请书、协会章程(草案)、社团成立申请人基本信息表、社团成立申请人档案登记表、社团成立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社团会徽设计样板、会员证设计样板等相关资料,经学院团委批准并予以公告,报学院学生处、保卫科备案,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一般不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全校性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确定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为义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校内正式机构,如专业教研室、党团组织、职能部门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教职员工担任协会专业指导教师,协会专业指导教师在学生社团中只起技术性指导,不参与社团管理工作,涉及社团管理工作,均由学院团委、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和申请更换社团负责人,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审议通过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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