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探讨与研究.doc昆明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1995年5月22日 昆政发(1995〕42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 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机动车 辆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地区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行业监督 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对本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国产、进口机动车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进行交易(含产权变更) 并落户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系指各种国产和进口的新旧汽车、摩托车、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
新机动车辆系指尚未落户领取车牌的机动车;旧机动车辆系指已落户领取车 牌的机动车。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辆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含生产厂家)。在四区范围内经营的,须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 核准经营汽车审批手续;在八县范围内经营的,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 关手续,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其它非公司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办理核准经营汽车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壹百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不得少于人民币壹千万元;
2、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3、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经注册的具有 机动车辆经营资格的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经营机动车业务的,须向昆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八条外地公司如需在本市从事机动车经营业务,须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生产厂家推销自产机动车辆除 外)。
第九条凡在本市经营机动车辆的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管 理条例》的规定,每年按期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实报送各类机动车辆交易 的成交量、成交额及有关进货手续等资料进行年检,以资审查并确认其继续经营 机动车辆的资格。
第十条 凡在本市交易的各类新旧机动车,必须在交易之日起30日内(进口 车60日内)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验证盖章手续。
对在本市以外购买而在本市落户的各类新旧机动车辆,不论交易地(购买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与否,落户前须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验证或复 验。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辆实行集中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议价成交的原 则。四区范围内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必须进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旧机动 车辆交易市场;八县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应进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市场或 地点。
第十二条进入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辆,必须是经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 理所检验合格,同意过户的。
第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验证盖章手续,区别不同车辆,买方(或卖方)应提交 下列证件:
一、 国产新机动车
1、 购车发票;
2、 产品合格证;
3、 昆明市交通局签发的(或签章认可的)《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或 免缴凭证)。
二、 进口新机动车
1、购车发票;
2、昆明海关签发(或签章认可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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