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 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 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 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 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 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 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 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 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事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 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 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 得。
市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市经济发展和城 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 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 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 央财政和市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 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600 元、700元8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 10元;对选择9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市财政每 人每年补贴2 0元。
市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 0兀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 的烈士遗属和4 5至5 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 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 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 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 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 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 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一步做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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