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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屠宰检疫规程
羊屠宰检疫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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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合格。
,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厂、点)监督查验
(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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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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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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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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