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县人民政府___》(县政发〔〕___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专利___根据县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县知识产权部门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___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___使用范围
第四条___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县专利奖;
(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第三章专利申请补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含经开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县;
(二)申请专利补助资金应自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按___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___元/件。
(二)实用新型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___元/件标准补助。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___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___、台湾、___地区专利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
(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___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___的按___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___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___的另追加补助___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另追加补助___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___万元,但年专利授权___件以上(含___件)的申请人给予___元奖励,___件以上(含___件)的申请人给予___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市的各种专利资助,对于因国家、省、市专利资助标准低于县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县再追加资助。
第十条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县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
(二)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___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报补助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五)申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简称)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___报告)
第四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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