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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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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监[2007]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铁路局(主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拟定工作计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 路风监察人员职权
(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帐目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 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记打击报复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 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必要时佩带“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 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二条 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
第十三条 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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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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