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注意保存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信息汇编(第十五期)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主办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协办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律师咨询-- 在银行代理发放工资业务中,因委托单位提供的代发数据错误, 代发资金被划入他人账户中, 委托单位申请银行扣回划入资金或冻结该账户,银行能否同意? -- 银行能否接受土地储备中心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 银行能否接受借款人以商铺经营权为其自身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 银行承兑汇票载明的收款人名称与签章的收款人名称不完全一致, 该银行承兑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后, 持票人申请付款时, 付款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出票人因无法让所有被背书人出具放弃票据权利的承诺书, 出票人现申请注销该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能否同意其申请? ●金融案例-- 房产和土地应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银行应对合同、决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 确保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律师咨询一、在银行代理发放工资业务中, 因委托单位提供的代发数据错误, 代发资金被划入他人账户中, 委托单位申请银行扣回划入资金或冻结该账户,银行能否同意?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 对单位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包括开户银行在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扣划他人账户资金, 即使是错误划入他人账户的资金,包括开户银行在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无权扣划。对此,可在征得该账户存款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下,将误划资金划回委托单位。如果该账户存款人不同意或无法联系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可由委托单位或相关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向该账户存款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二、银行能否接受土地储备中心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据上述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不属于行政法规,系部门规章。虽然不能仅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而认定土地储备中心以其建设土地使用权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无效, 但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人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土地储备中心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为由, 申请或要求抵押登记部门注销抵押登记, 从而导致银行抵押权落空的风险。因此, 建议银行不接受土地储备中心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三、银行能否接受借款人以商铺经营权为其自身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权利质押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允许。《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 、汇票、支票、本票; 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 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均采取列举的立法方式,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可以出质外,其他权利均不可以。不过,通过对比可知, 较之担保法, 我国物权法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还是大大拓宽了, 如新增了基金份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收帐款等等,这必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起着重要作用。但权利质押的规定明显区别于与抵押权“法不禁止即可抵押”的立法模式,即质押权利的范围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因此, 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权利质押,其合法有效性可能不为法院所承认;缺乏法律法规肯定的权利质押,尽管在银行业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但也可能被法院所否认。除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外, 如商铺经营权、农村电网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出租车经营权等收费权质押的依据都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在《物权法》实施后, 这些收费权质押将丧失法律依据。另如景点、景区门票收费权, 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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