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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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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1228(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6号( 文号)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1 年 12月 28 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2月1 日起施行。 2001 年 12月 28日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 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 增强创新能力, 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继续教育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 逐年加大投入, 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自主实施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第六条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 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教育、经济、科技、卫生、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以及相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和推动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确定,进行先进的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学习。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需要, 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 也可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 (六)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倡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任务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一条经营困难的单位,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办法, 要利用停产、半停产或者转产的空余时间,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第十二条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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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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