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镇江市 区(市) 街道(镇/乡) 路(社区/村)
是否取得产权证
口是 口否
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住宅 口农村住
宅)
口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 联系方式
使用权取得方式
口租赁 口无偿使用
□自用产权口其他:_
使用期限
□长期□至 年_月_日止
经营面积
口 平方米
□无实体店铺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口是 口台
我(们)已阅读《镇江巾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条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 (经营场所)符合
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 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 (经营
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 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 (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 (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
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 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
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同意。
.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 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 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2010年7月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
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 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 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 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
(注:以下 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
申请设立
f*政办发[2016] M号文
(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需认真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 2016〕64号)文件,如实、准
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标注□的为 单选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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