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七宗罪对跨国公司在华违法行为及其成因的探析, 其实也是希望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时能够从中获得启示改革开放初期,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违法行为鲜有所闻。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情况的变化、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信息资讯传播方式的发展,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违法现象开始引起国人的注意和思考。跨国公司违法行为频发概括而言,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违法行为, 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七大类型: 第一类, 违反市场经济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通过商业贿赂开展不正当竞争,侵犯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 2005 年5 月,某医疗诊断设备类跨国公司( 天津子公司) 由于贿赂中国国有医院医生 162 万多美元的行为,而被其母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 404 万美元。 2007 年8 月,某商业类跨国公司在华超市的七名经理级人员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而被我国警方拘捕。在华跨国公司类似上述情况的案例已经发生多起。一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是因为贿赂作为一种“直接”和“有效”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可以轻而易举地击败那些仅依靠正当竞争手段的实力强大的市场竞争对手, 因而为部分跨国公司所“青睐”。有数据显示, 中国在最近 10 年所调查的腐败案件中,有 64% 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另外, 据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 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行业都存在, 其形式也越来越隐蔽。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跨国公司表示, 为开拓市场, 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俨然已成为许多跨国公司竞争的法宝, 跨国公司在华贿赂行为正呈日益增多之势。商业贿赂行为轻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第二类, 违反产品质量法律,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最近, 某在华跨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被发现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份而被媒体曝光。作为行业著名跨国公司,按说其产品信誉应该高于一般企业。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质量问题呢?原因在于, 许多在华的跨国公司对其产品质量都实行“双重标准”, 他们在本土都采用极高极严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向社会保证其产品不含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然而,为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 一到中国他们就降低标准要求, 忽视中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上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在华跨国公司形象遭受严重负面影响, 长此以往, 也必将损及跨国公司自身的长远根本利益。第三类,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屡触环保红线, 侵犯中国生态利益。 2008 年1月 10日, 四川省环保局通报了某跨国公司在华环境违法的调查处罚情况, 明确要求该公司现有的六条生产线全部停产, 所有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并不得对外排放。实际上, 近年来在华跨国公司屡触环保红线的现象十分普遍, 仅去年一年, 国家就曾对环保问题重点突出的 130 多家在华跨国公司进行过事后督查, 但至今仍有三家公司不过关。第四类,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无视、侵犯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近期某餐饮业在华跨国公司对兼职员工支付的工资低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某著名体育运动鞋类跨国公司因存在使用童工现象而被曝光。近年来,在华外资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仅对广东省的外资企业所做的调查, 其统计数字十分令人担忧: 1/4 的员工不能按月领取工资; 50% 以上的工人被迫每天工作 8 小时以上; 62% 的工人一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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