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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析.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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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 2011 )第 28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 犯挪用资金罪,于 2011 年 12月 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进路、李晔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姚×× 身为福恒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将该公司工程款 27万元非法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资金所有权,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 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归还了被挪用的全部资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姚×× 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 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事→侵犯财产罪→挪用资金罪[ 案情摘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 2010 ) 56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风群犯挪用资金罪,于 2010 年 10月 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2010 年 11月 12日作出( 2010 )新密刑初字第 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风群不服, 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6月 20日作出( 2011 )郑刑二终字第 7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风群及其辩护人郭爱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风群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集体资金 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 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风群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风群挪用修路款 元,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款为村集体资金,因此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风群案发后主动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风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8 年 11月 19日起至 2012 年3月4 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已扣除。) 二、对被告人刘风群所得赃款人民币 174000 元予以追其他信息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 2011 ) 20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犯挪用资金罪,于 2011 年 10月 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11月 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利用任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将公司发往业务单位的药品私自变卖,将其中 元货款挪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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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9